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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5-10-1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5〕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住建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842号),决定全面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抓紧部署自查工作。各住建(水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通知要求,从设施建设维护、工作机制和基础工作等方面,对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自查,找出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自查完成后,认真填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并撰写自查报告。请各市州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本级城区及所辖设市城市的自查考评表及自查报告报我厅城建处。

    2、做好接受核查准备。我厅将对全省各设市城市的排水防涝工作逐一进行核查,对各地自查考评打分情况进行复核。核查完成后,我厅将复核考评结果报住建部,同时将各城市考评得分排名向社会公布。

    3、及时向政府作好汇报。住建部将在各地排查和核查基础上进行督查,对考评得分靠后且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建部将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于整改后仍发生严重内涝问题的城市,住建部将不受理其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人居环境奖等,对已获得相应称号的,将撤销其称号;对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的,将建议取消其资格。

    4、完善相关制度。我厅将在2015年底前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内涝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自2016年起,凡发生城市内涝灾害的,各市州住建(水务)主管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城市内涝灾害的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汇总后报我厅。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 宋智宇

    电 话:027-68873027

    邮 箱:466813726@qq.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ht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