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启动征收机动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网讯 通讯员王鹏报道:4月1日,十堰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公告,启动机动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范围为十堰城区规划区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具体征收标准为:客运车辆(小车每月 10元,中巴每月20元,大车每月 30元);货运车辆(按核载量 3元/月吨计收);非营运车辆按客(货)运车辆标准减半征收。从2013年4月8日起开始,城区各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年检年审手续时,在机动车辆检车填表收费大厅交费。(来源:十堰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