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公布,5月1日正式实施
1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具体内容。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古树名木、珍稀植被;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罗序文、张涛)
来源:湖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