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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2013-10-3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日,荆州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联合出台《荆州市中心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市中心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一是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拨付到示范项目单位。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等工作。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是严格界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荆州市中心城区在工程项目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和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配套能力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在本市开展配套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专项资金对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学校、医院等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是细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办法。专项资金总额的90%用于工程项目补助,10%用于配套能力项目补助,明确各类工程项目补助标准、配套能力项目补助办法和额外奖励方案。专项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签订可再生能源供应合同后拨付30%,系统施工完毕后再拨付40%,通过竣工验收及能效测评后拨付剩余的30%。

    四是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项目要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工程项目申请资金补助,还需提交申报项目的申请书、可研报告等材料,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定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在荆州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检测,以及不符合国家和荆州市其他相关规定的,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荆州市住建委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