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6〕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园林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规范我省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及住建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核准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铁路、机场;高压走廊、索道、缆车、水库;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摩崖石刻、露天造像;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省住建厅核准。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核准。
二、初审要求
(一)明确审查依据。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按照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住建部、省住建厅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开展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
(二)严格初审论证。作出初审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住建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省住建厅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申报程序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线上运行为原则,线下运行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军事、保密要求或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外,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www.hbtzls.gov.cn)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省住建厅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查,符合选址要求的,为建设单位出具电子版的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电子版核准文件30天内,持全套申报材料(含初审材料)到省住建厅领取纸质核准文件。
四、管控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事前审查,加大事后监管,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的关系。
未按规定审查程序核准同意的、核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不当或者监管不力造成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核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材料清单
2016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6〕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