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地区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3〕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地区的通知》(建办市[2013]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资质申报工作。
一、2013年11月4日起,我省企业申请部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均按照住建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及我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要求,实行网上申请、审查。
二、部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
2、初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3、相关业绩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4、带有条形码的纸质申请表:在省厅审查过程中,企业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在网上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纸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省厅审查同意后,企业通过住建部申报系统,在网上打印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叁份。申请表均应加盖初审部门、申请企业的公章。
5、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三、部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请、审查工作流程:
1、企业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申请材料;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初审后,报省厅审查(其工作程序,与申请厅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程序相同)。省厅的审查意见将函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也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查询。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申请企业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原申请渠道提交申诉。
2、经省厅审查同意报部的,申请企业通过住建部申报系统,将经省厅审查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形成申报材料数据包,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由省厅上报住建部。
3、上报住建部后,企业可登录住建部网站,查看住建部审查意见。需申诉的,企业通过住建部申报系统,将申诉材料按照规定形成申诉材料数据包,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由省厅上报住建部。
四、试点工作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吴俊,电话:027-68873170。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地区的通知》(建办市[2013]3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地区的通知
建办市[2013]31号
北京、辽宁、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增加北京等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增加试点地区:北京、辽宁、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
(二)试点资质类型: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
上述地区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的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方式
北京、辽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使用我部开发的企业申报软件和省级管理软件进行申报和审批;辽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广东、四川使用本地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与我部新系统进行对接。
三、试点地区企业资质资格申报材料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新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须通过新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试点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与审批的范围和程序不变。
(二)2013年11月4日起,以上试点地区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资格的,均须通过新系统申报。
(三)2013年12月2日起,我部将按本通知要求受理以上地区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附件材料。
(四)试点地区要加强对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尽快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保证本地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