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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重点积极推进“营改增”

2016-08-1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编者按: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改,《中国建设报》品牌栏目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大讲堂特联合专业机构,在政策落地前后,义务为各地建筑业企业开展“营改增”政策解读、应对实务培训。前期,大讲堂陆续走进安徽、天津、沈阳等地,受到了当地企业的欢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时值税改落地3个月之际,本刊以专家在讲座中的培训、答疑为基础,针对目前“营改增”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培训期间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接下来“营改增”更好地落地提供帮助。

  “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变化

  “营改增”的落地,对企业经营模式、组织构架、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等都产生了冲击,但从本质上来看,其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企业管理理念的改变。

  “营改增”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域经营、人员流动性大、生产方式粗放等特点,多年来,行业改革转型成效并不明显,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相对粗放,行业发展相对不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税规则和税率都发生了改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实质上,归根到底,这些挑战最终都要归结到企业管理规范化层面。如果以未来的眼光看当前的税改,可以说,税改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使企业管理规范化真正转变为行动。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利好,不仅仅体现在税负之上,最终还是要看企业利润率的变化。

  “营改增”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多年来,建筑业大量依赖人力,机械化程度并不高。税改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采购都能得到有效抵扣,此举将激发企业采购大型机械、应用高新技术产品的热情。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发展的科技含量,完成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转变,让转型升级真正落地。

  为建筑企业“走出去”铺平道路。据统计,“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税收方面,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给企业每年带来的损失高达数百亿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建筑行业实施的都是增值税,实现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对接后,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境内外建筑企业的互相协作,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目前来看,建筑企业在面对“营改增”时的困境,大多缘于前期粗放式发展遗留的问题较多。在过渡期内,企业必须从各方面加强管理,在新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制。“营改增”是系统工程,仅依赖财务部门难以独立完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上下联动、协同作战。二要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建筑业跨区域项目多,“营改增”后增值税要在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计算、缴纳和账务处理均要由总部承担,工作量很大,管理不当,企业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应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三是深入领会税改政策。“营改增”培训学习并非只是企业税务人员的事,企业相关负责人都要对税改有深入的了解,明白新税制对经营管理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应对新形势,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带来发展。四是关注地方税改政策,做好对接。目前,“营改增”尚处于过渡期,政策尚不完善,不同的地区在某些操作细则上不尽相同。企业应高度关注这种差异性的存在,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做到未雨绸缪。五是抓住重点、练好“内功”。“营改增”落地后,新老项目如何界定、采用不同发展模式的企业如何纳税等已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应抓住重点问题,积极主动配合地税、国税部门,确保税收“只减不增”。

  在实务操作层面“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带给企业的影响是多方位、深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现简要分析。

  1.影响工程投标报价。在营业税体系下,只需核算价内税,但在增值税体系下,需要核算“价税分离”,这对投标报价及标后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开发部门及经营部门对分包成本、材料成本、机械租赁成本等作出更精细化的测算,才能保证“价税分离”状态下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专家提醒,进行投标报价前,一要充分考虑企业资质、投标模式等标前税收筹划工作,合理使用企业资质,采取最优的投标模式,优化投标组合;二要尽量规避甲供工程项目模式,防止企业劳务化;三要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2.影响合同管理。一是“营改增”后,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影响,对企业的收入也有巨大的影响。二是合同中要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企业信息的准确性要求远高于之前营业税的开票要求,这就提醒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三是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业务可能是跨区域、跨境服务,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决定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进行建筑服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3.影响货物劳务采购。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业取得的物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很多单位会综合考虑成本,选择一些报价或税率较低的单位。但是,在增值税体系下,物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就需要将供货商的报价、税率对项目的影响进行测算,选取最优的单位。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除了考虑其他商业因素,供应商能依法提供多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获选的一项重要因素。在“营改增”后,多数大型建筑企业都倾向于“集中采购”方式,但应注意其是否符合“四流合一”原则。“集中采购”一般分“统谈、统签、统付”,“统谈、分签、统付”和“统谈、分签、分付”三种。“统谈、分签、分付”适用于总分包模式;“统谈、统签、统付”适用于直管模式;“统谈、分签、统付”由于“统付”是在总公司层面集中支付资金,但是发票管理和合同却是在分公司进行的,形式上不符合“四流合一”原则,但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来说,应该是符合的。如果和税务机关沟通以后行不通,企业可以采取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的形式,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使“四流合一”。

  4.影响财务核算。增值税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有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在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科目更加具体化、明细化,这使得会计的核算难度进一步加大。

  “营改增”过渡期企业面临的难题及建议

  为实现建筑业全面降税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据专家估计,这些政策将持续运行2年左右。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过渡性政策,在这段时间里练好“内功”。同时,企业应当明确当前面临的难题,与地税、国税部门做好沟通,为下一阶段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做好准备。

  地方保护为企业带来缴税难题。简易征收办法与一般征收预征率的差异,极易造成项目所在地与公司实际注册地争税,有些地区为税收依然要求企业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类问题,可以遵循“积极沟通、主动汇报、于我有利、兼顾本地”的原则。而建筑企业也应当逐步改变项目管理模式,彻底杜绝层层分包的现象。同时,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及主管部门也不得以行政手段要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

  甲供材带来的难题。“营改增”后,为了争夺进项税抵扣额,甲方有可能把材料揽入自己名下,导致施工企业成为清包工。目前出台的政策,关于甲供材的有两种模式,一是甲供材归入乙方的进项税额。甲方采购后交给施工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二是甲供材归入甲方的进项税额。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合同金额注明甲供材不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所以,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不清楚、不连续、不衔接。在培训过程中,很多企业反映目前税改政策不连续,很多细节问题仍然要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目前,EPC归属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还在争论,BOT、PPP等新模式如何纳税还有待政策解释,而且当前政策出台的名义依然是“试点”,今后政策还有可能变化,给企业带来了困惑。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予以确立。建筑业的特点之一是项目存续时间长,有些项目结算完毕往往在合同约定时间很多年之后。由于这些原因,企业不能同时取得形式上能被国税在所得税征管上认可的发票,这会导致建筑企业在实质上陷入全面亏损。目前,建筑业的这一特征未被税务部门充分考虑,建议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精神,允许分阶段预计部分成本和费用,按项目周期进行清算。

  虚开发票风险过高束缚企业手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入刑金额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是刑罚期限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众所周知,建筑业长期粗放经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在发票的获取上不规范,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极易因为管理不当触犯法律,可能存在的犯罪与“被犯罪”如何避免,是企业面临的大课题。(宋健)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