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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建部等九部、委、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09-0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4〕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科技委、财政、国土、住建、水利、卫计、质量检验检疫等九部、委、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加强我省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省饮用水质监测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全省供水行业放射性检测能力调查
    对全省供水行业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具备放射性指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数量,了解全省供水行业放射性检测能力,并逐步依托这些具有放射性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建立起供水行业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网络,保障供水安全。
    二、开展全省饮用水放射性水平评估
    对湖北省管辖区内全部85个城市(县城、区)157个水厂的饮用水中放射性指标(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了解全省供水的放射性指标整体水平;此次普查可以委托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具有放射性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完成。
    三、提升供水行业放射性检测能力
    各地方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政府支持与企业自身努力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供水行业水质放射性指标检测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放射性相关应急机制
    各供水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应急预案体系,补充和完善放射性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