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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1-04-1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1]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的运营管理,规范燃气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燃气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好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和《通知》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贯工作
    《条例》是目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燃气行业的最高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行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管理的新阶段。《通知》是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资源调控,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和《通知》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燃气行业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行业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和《通知》的学习和宣贯工作,认真学习《条例》和《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学习宣贯《条例》和《通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筹划,认真安排,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横幅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和《通知》精神,努力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燃气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抓紧编制燃气发展规划,促进我省燃气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精心编制本级燃气发展规划,促进我省燃气行业科学有序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燃气发展实际,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市、州一级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须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县一级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燃气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因特殊情况,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专题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修编调整。
    三、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条例》、《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大燃气经营市场的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要经营燃气必须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者能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严把准入关,对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者,不得随意批、乱发证,坚持从源头抓起,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者进入燃气行业市场,确保燃气行业市场良好的运营秩序。违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要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燃气企业和经销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有私自倒卖、抵押、出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者,依法撤回、撤销、注销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是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的“黑气点”、“气贩子”。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性经常组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的“黑气点”、“气贩子”,坚决清除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进入燃气经营市场,切实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预警。当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五、建立健全燃气服务和燃气使用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燃气使用安全率
    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一是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燃气设施检查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普遍服务;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切实履行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二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采取自行质量检测或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等方式,对所供燃气质量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向燃气用户供应持续、稳定、安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是燃气经营者应建立检查与维修保养制度。坚持定期对燃气设施及燃气用户的燃气器具进行检查与维修保养,同时还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认真落实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使用制度,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和连接管等,并定期缴纳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所有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燃气用户应严格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科学、文明、安全的使用燃气,努力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率。
    六、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制度,积极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行一次重新划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占压地下管线;进行爆破、打桩、挖掘、取土或者动用明火;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坚持燃气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坚持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七、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坚持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相关责任部门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防范监控意识,锻炼燃气企业内部相关抢险救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全面提升燃气企业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处置能力,确保遇有情况,能迅速启动预案,有条不紊、积极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运行。
   
八、建立健全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和燃气安全评估体系,积极预防燃气安全事故
    县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坚持定期召开燃气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燃气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情况,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积极做好安全预防。                                                     各地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企业燃气安全工作实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坚持定期检查评估,科学合理的评估安全形势,积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规避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消除燃气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九、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6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省人大对各地执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情况检查调研一并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通知》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