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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应改治并举

2014-06-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如果说改造是“祛病”的话,那么,整治就是“防病”,这是棚户区改造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看来,祛防结合、改治并举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棚户区改造。

    老旧小区,多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或更早些时候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大都是上世纪80、90年代建设的多层建筑及少数70年代建成的平房,除成片的小区外,还有一些是三五栋楼甚至只有一两栋楼的零星住宅。

    这些老旧小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管理薄弱。职工个人购房后,实行自治性松散管理,这些年来,有些家庭购置新房乔迁后,将住房出租或出售,成为多单位、多成分聚集的大杂院,进一步增大了管理的难度,不少处于弃管、失管状态。其次是缺乏维修养护。基础设施建设本来就先天不足,历经多年的风雨侵蚀,早已破烂不堪,共用部位及设施年久失修,水电暖管线超负荷运转,跑冒滴漏,断水断电经常发生。最后是环境脏、乱、差。乱搭乱建、乱倒乱扔、乱贴乱画等现象严重。

    倘若我们对老旧小区、住宅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放任自流,无异于一方面在改造棚户区,一方面又在无意识地制造棚户区。与其让老旧小区变成棚户区后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改造,不如现在就未雨绸缪,及早采取措施。要紧密结合棚户区改造,把老旧小区包括零星老住宅的整治纳入规划,在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统筹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整治老旧小区要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有条件的,依托房改房小区或片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条件不具备的直接纳入社区管理,民主选举楼长,成立业主委员会,真正解决有人管、管得住的问题。原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进行干预。

    切实强化维修养护是搞好整治的中心环节,关键是资金要有保证。一般来说,出售公房后已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了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济宁为例,有的企业售房前自行组织了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已缴纳了集资款,售房时按照房改政策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理顺关系,从购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的政策无法落实;还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回收房款后紧接着使用,未提取维修基金。

    没有或缺乏专项资金是制约和影响维修养护的主要因素。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政府或原单位拨一点、街道社区拿一点、住户出一点的办法筹集、落实资金。在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针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出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维修,清查排除各种隐患,延长住宅使用寿命,确保居住安全。同时,整修道路、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让群众重拾幸福感。(布坤明)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