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7〕93号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下称275号文)、省住建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7〕17号),为规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 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估价机构的备案标准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标准
(一)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一、二、三级机构备案的资料要求和业绩标准,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4号令,下称14号部令)执行。
(三)房地产估价三级机构备案,评估师不少于8名,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房地产估价一二级机构备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按14号 部令要求不变。
二、备案程序
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一级估价机构备案由省住建厅审批办负责,二级及以下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由各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 门负责。
(一)一级估价机构备案,由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对原件,原件扫描件通过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传送至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 厅受理,由省住建厅审批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核发备案证书。
(二)二、三级估价机构备案由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符合备案标准的,由市州主管部门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核发备案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网上备案。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由省住建厅审批办负责网上备案;二级及以下由各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网上备案;外 省估价机构进鄂承揽业务,其分支机构到市、县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建立全省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估价机构从业信息 互联互通,加强估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二)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抽取和评审。随机抽取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升级备案的重要条件之一,房地 产估价报告评审不合格者,不得升级备案。按照住建部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要求,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评审专家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中随机自动抽取,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抽取的专家对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分。3名专家的评分之和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名专家的评分均不低 于60分者,房地产估价报告方为合格。
在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等事项暂按275号文执行。各市、州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备案工作中如遇有 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联系人:黄晓竹,电话:027-6887349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