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鄂建办[2012]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局、园林局):
今年是国家设立“园林城市”评选制度20周年。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省厅决定在4月召开的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推进会议上,表彰一批创建园林绿化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2、重视和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具备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3、编制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效行使“绿色图章”职责。
4、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所辖市、县创建园林城市成绩显著,对全省创建工作起到了较强的带动作用和示范作用。
5、推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城区或单位管辖绿地范围内,绿化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高,在全省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达到领先水平。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市关于园林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投身于创建活动,并做出了突出贡献;
2、热爱绿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全面掌握“创园”标准,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创园”工作的关系;
3、事业心强,作风务实,对分管的“创园”工作任务思路清晰,开拓创新,认真负责,能够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园”工作任务;
4、积极参加爱绿、护绿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5、无违反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现象。
二、评选原则、方法和程序
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先进单位的评选重点是2008年以来在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先进个人评选重点为具体从事创建工作的人员。
推荐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方法。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推荐条件和名额,组织各城市(县、区)申报。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城市(县、区)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填报推荐表审查盖章后报省厅。城建处对各地上报名单进行整理汇总后报厅党组研究。
三、名额分配
先进单位。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表彰,主要考虑其所辖区域是否有50%以上县市获得了园林城市(县城)称号;对市州园林局的表彰原则上从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的单位中考虑;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的表彰原则上从已获得和正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单位中考虑。
先进个人: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已获得园林城市(县城)个数的倍数分配和申报。
联系人:张 兴 027-68873082
附件:1、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doc;
2、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