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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加强房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2015-06-2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通讯员卢林洲报道: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日前,随州市住建委结合国家、行业以及湖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六项规定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对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房屋建筑高度达到24m或建筑层次达到8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房屋建筑高度达45m或建筑层次达到15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500kn/m的塔式起重机;房屋建筑高度达75m或建筑层次达到25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600kn/m的塔式起重机;房屋建筑高度超过75m或超过25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80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或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

  二是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8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变频式施工人货电梯;如需垂直运输人员含司机不得超过9人。

  三是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四是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否则不予申请安装。

  五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强制销毁或立即拆除。

  六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