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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一挖保障房乱象的制度根源

2013-08-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日前,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审计发现,57.99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挪用,用以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

    问责乏力之下的低成本、低风险,是保障房专项资金挪用“屡审屡犯”的根源所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了事,缺乏实质性的问责。没有了“伸手必被捉”的紧箍咒护体,保障房专项资金也就成了任人宰割的唐僧肉。

    除了资金挪用外,“四省空置5万套保障房”、“10.84万户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房”等乱象也于近期曝出,同样让人触目惊心。一边是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房政策,一边是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众面对空置保障房徘徊叹息,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却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共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究其原因,一是待遇资格审核审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部门和个人有机会“近水楼台先得月”,也滋生出利益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是保障房监管往往只重视开工率、竣工率,缺乏对入住率的考核,以至于地方政府没有动力和压力建好、分好保障房。房子位置偏僻、配套设施滞后、质量不敢恭维等问题成了保障房的“流行病”,群众自然用脚投票,敬而远之。

    保障房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形象,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才能保证善政落到实处。对此,笔者以为,一是改革现有保障房制度。不妨借鉴推广河南郑州“三房合一”新模式,把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房、经适房与公租房对象统一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二是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健全完善制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举开建的背景下,亟待一个全国的保障性纲领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解决资金监管、保障对象信息审核、保障待遇分配等制度性问题,同时对保障房的位置、配套设施、考核标准进行规范。三是提高违规成本,严打寻租骗租。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和被挪用的专项资金,不能仅仅清退、追回了之,前者应以诈骗罪论处,列入诚信黑名单,后者则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枫逸)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