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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11-1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价检〔2016〕1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住建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价格检查机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在售楼盘,并按照“双随机”要求抽查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11月24日、12月9日将阶段性检查情况(每次上报1件案例,共2件),12月19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分别报送省物价局(价监分局市场处,传真:027-87235710,邮箱:
hubeisc@qq.com,联系人:尹琦)、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传真:027-68873048,邮箱:471974420@qq.com,联系人:陈辉)。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鄂价检〔2016〕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