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专项检查迎检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1]171号
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黄冈市、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钟祥市、宜都市、鹤峰县、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节函[2011]176号)要求,住建部、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专项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按照建科节函[2011]176号通知的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自查报告提纲)第二条第(二)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实施情况”的要求编制自查报告,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基本情况表》(附表1-1)、《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度表》(附表1-2)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汇总表》(附表3-1)。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还未验收的2006-2008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科节函[2011]176号通知的附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编制自查报告,并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附表2-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附表2-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附表3-2)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附表3-3)。
三、各地应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填写的相应表格加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按照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与数据监测系统》(网址www.chinaeeb.gov.cn),填写检查表格,并确保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四、省建设厅近期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进行现场指导,届时一并对相关示范工作实施专项检查。
联 系 人:唐先国 李 振
联系方式:027-68873063(电话),68873088(传真)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节函[2011]176号);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清单.doc;
3、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单.doc;
4、未验收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单.doc;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抄送: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