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扎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建办〔2013〕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对山东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爆炸事故作出的“责任重于泰山”等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全省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责任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行政审批、现场监督、市场监管、监管执法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对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项进行对照检查。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检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常抓不懈,安全生产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检查是否严肃认真,安全生产隐患是否督促整改到位。从即日起,凡发生安全事故,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妥善处置,并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延误;要严肃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的领导者,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属于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该给予什么处罚就按什么标准处罚;特别是对经济损失巨大、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者,要依照党纪、政纪、法纪,从速从严追究责任,绝不讲情面,绝不以言代法,绝不搞“下不为例”。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强烈责任感和抓铁留痕的韧劲,切实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扎实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业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鄂建办[2013]216号)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扎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工作。对所有城市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及用户用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市政管网和居民区较近的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管道)、天然气储配站、调压站、管道工程、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及用户用气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督查。检查内容:管道燃气企业重点检查燃气管线的巡查制度是否落实,巡查记录是否完善;对燃气管线附近的施工单位安全宣传是否到位,对其施工作业是否做到全程监管;对燃气管线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已铺设的燃气管线(包括小区)地面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燃气管线的三通、四通、转角处是否有警示标志并标明管线走向;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进行重新论证审查;管道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人员是否在职在位、监管到位,工程竣工后是否经过验收;已通气小区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入户安检并有记录;汽车加气站是否符合规划,有无经主管部门审批,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有无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瓶装燃气企业重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站内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并运行正常;防雷及消防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门卫值班制度是否落实;有无参混“二甲醚”和使用过期钢瓶问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燃气管道及阀门、调压设施是否完善;日常检查、巡检制度是否落实;餐饮业场所燃气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完善并组织演练。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促进安全制度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不出问题。12月20日前,各地将督查情况书面上报住建厅城建处,12月份,我厅将对各地燃气安全生产督查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三、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即日起,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擅自占压管线、野蛮施工、黑气点、气贩子、掺假欺诈、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政秩序。同时,对不符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的开工项目,一律停工;对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一律取缔;对安全设施不达标的燃气场所,一律限期监督整改;对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地管理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再添措施,再加力度,确保拉网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严肃查处不留情面,确保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