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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2016-02-1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据新华社 近日于北京发布的《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完善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当前我国亟须形成统一有效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报告》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针对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所做。《报告》说,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新时期全面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报告》基于调查指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针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多个行政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惩戒失信企业,但基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统一协调、高效及时地惩罚失信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现行刑事法律对严重违法的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仍然比较有限,刑法分则中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定刑偏低,存在着威慑力不够的问题。

  2015年9月,工商总局、发改委、最高法等38个部门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通过限制购买飞机票或高铁票等部分高消费、限制参与招标等方式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标志着我国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报告》认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新常态的背景下,新的问题和矛盾也在不断出现,加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为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难得机遇。

  “我国正在以政府为主导,开展一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信用建设行动,在这场伟大的行动中,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当参与其中,并为之贡献力量。”《报告》呼吁。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