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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09-1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厅字〔2017〕6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园林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要认真汲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找准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整改到位。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整改清单和整改方案,由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建委汇总,于10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尚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景区要在2018年内完成总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总规编制的,要结合景区实际和近期建设计划,有序分区域开展详规编制工作。编制和修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确保规划编制深度,科学划定范围边界和保护分区,合理布局游览服务设施,控制建设规模,注重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的协调,不断提升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规划建设品质。
  三、严格规划实施
  切实履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要分别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开展建设活动、核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要在项目批准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报我厅备案,同时报住建部审查。
  四、完善管理机制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深化细化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实现“一区一条例”。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和人才保障,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管理职能,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提升主动监管能力。
  五、严查违法建设
  各地住建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要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要敢于公开曝光,严肃处罚,提高违法建设成本。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相关问题材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审核不把关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2017年10月30日前,各地住建委(局)要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和依法整治《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令禁止的活动和行为。省厅将于11月左右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并对2012-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见成效。
  六、推进绿色发展
  各地要主动对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成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示范引领区。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世界遗产资源,探索符合其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利用方式,做到该保护的保护好,可利用的利用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让风景名胜和世界遗产成为当地的精品名片,成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引擎。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