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政务要闻正文

发改委: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建立目标责任落实体系

2006-07-27 08:24:3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4家中央企业26日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今天召开的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指出,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有利于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目标责任落实体系,对实现十一五国家节能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发展改革委与地方签订辖区内重点企业节能责任书,而各地方再与这些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此前,国家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等9个行业中,重点组织1008家年能耗在18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这些企业2004年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33%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国家节能目标的实现。

廖晓军指出,节能工作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将企业的节能工作置于政府的强有力推动和有效监管之下,以重点行业和示范项目为突破口,逐步实现节能资金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产业化。

廖晓军说,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产品价格一直偏低,不仅难以抑制能源的不合理消费,甚至有鼓励低成本使用的倾向。推进节能首先要理顺能源类产品价格,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一是要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实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二是要强制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原安全成本;三是要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生态补偿,还原环境成本;四是要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所有能源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的基本收入、基本福利等权益,还原人工成本。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包括煤电、原油与成品油等在内的各类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使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企业从中受益并快速发展。

廖晓军透露,将调整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择机出台更有利于节能的优惠措施。一是密切跟踪国际油价变化,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推进燃油税尽快出台;二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考虑将节能设备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之一;三是研究全国范围内资源税税额调整方案,并逐步完善资源税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现行税率结构,并与鼓励环保和节能相结合,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排放汽车;五是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对促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等。(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