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8〕7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鄂价法规〔2018〕3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厅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梳理。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清理结果负主要责任。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主要指2017年12月31日前由我厅制定或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由我厅起草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清理,具体内容为: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工作时限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3月之前,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清理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4月之前,厅机关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和单位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审核排查,对模糊不清、不易判断的,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之前,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报厅法规处汇总,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现实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的实施期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5月之前,厅法规处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书面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10月之前,省联席会议组织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废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公开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对涉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填写《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清单汇总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审查意见汇总表》,按时间要求报送清理结果。
(二)清理结果报送含纸质文档(盖公章)和电子文档。经梳理确定无本次清理所述内容的,应由各处室及单位负责人在纸质文档上签字或盖公章零报送。清理工作结束后,对未报送清理结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时予以清理报送。
(三)2018年3月12日前,各处室单位将本次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送厅法规处。联系人:周裕波,联系电话:68873020,邮箱:279311897@qq.com。
附件:1、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清单汇总表
2、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审查意见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附件下载:鄂建办〔2018〕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