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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2012-07-1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人社奖[201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武汉市、鄂州市水务局: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激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根据《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名额分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7个,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18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15名。按照《通知》中关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拟表彰名额的110%提出初审推荐对象”的要求,我省拟推荐并上报的初审名额为:先进集体8个、先进工作者20名、劳动模范17名。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武汉市、鄂州市水务局可推荐本系统本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各1个(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单位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经民主程序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5个工作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初审、复审,并在省、部两级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表彰名单。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和标准,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干部群众公认、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4);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推荐单位确定推荐对象后,填写预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并加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园林、住房公积金、水务)管理部门公章后,于7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住建系统推荐名单报厅办公室、规划系统推荐名单报厅城乡规划处、房管系统推荐名单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管系统推荐名单报厅城市管理处、园林、市政公用系统推荐名单报厅城市建设处、住房公积金系统推荐名单报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属于建筑企业的推荐名单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勘察设计企业报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汇总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同放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成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考核后,确定我省拟推荐名单。
    我省拟推荐对象确定后,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2000字左右)等初审材料,于8月8日前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汇总上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向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园林、住房公积金、水务)管理部门反馈,再由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推荐对象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5、6)等复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于9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
    所有报送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湖北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明办(机关党委)
    联 系 人:  张迪
  联系电话:(027)68873040(兼传真)
  电子邮箱:dohurd@163.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明办(机关党委)
  邮  编:430071
  
    文件及附件下载.doc

    附件:1、湖北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预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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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