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安置市、县(区)住建委、移民局:
为强化移民安置房屋的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安置工程质量监督要点》,结合移民安置工程特点,现将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建设程序的关键环节,也是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关口。特别是移民安置房屋涉及千家万户,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移民新村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移民工程质量验收提高到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制定措施,细化内容,精心组织,切实把验收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做细做实。
二、明确竣工验收条件
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施工现场已接通水源、电源,并已通过主要功能抽查检测试验。
(二) 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现场实体具备竣工进驻使用条件。
(三)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 施工单位自查自评合格。
(五)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合格。
(六) 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合格。
(七)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资料及功能检测资料基本齐全,签证完整,并经监理人员核查符合要求。
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和验收实施过程阶段两大部分。
(一) 正式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查自检,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连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后,在正式验收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和移民代表对每栋每户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栋验收记录(附件一),分栋验收记录以每户划分,一户一表。
4、对分栋验收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正式验收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移民代表等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根据移民工程的特点,参加正式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还应包括安置区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所在镇政府的代表,以及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库区县级政府的代表。
5、建设单位将正式验收的时间、验收组成员组成和分栋验收记录、预验收记录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
(二) 正式验收实施过程阶段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并按以下环节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技术文件。
3、验收组对工程的现场实体、观感质量、公共设施等进行核查,并辅以必要的检测工具进行抽测实量。
4、参加验收的建设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所在镇政府、库区县级政府、移民代表发表验收意见。
5、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和移民代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安置区县级政府组织建设、移民部门及有关方面,会同库区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或裁决。
6、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安置点或施工标段划分,参加验收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四、突出竣工验收重点
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地基与基础是否有不均匀沉降现象;
2、主体结构(梁、柱、板等)是否有裂缝等异常现象;
3、屋面、墙面、楼面(卫生间、厨房间)、窗户周边管道周边等是否有渗水现象;
4、阳台高度、窗台高度、楼梯扶手高度、女儿墙高度等涉及安全防护的部位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5、建筑装饰装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楼地面、墙面和顶棚是否有空鼓、脱层,地面是否起砂,墙面是否爆灰,色泽是否一致,门窗开启是否灵活,安装是否牢固,观感是否洁净;
6、给排水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电气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房屋立面形式、平面布局和室内外地坪标高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变更;
9、房屋四周散水、排水是否符合要求;
10、有关功能性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11、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2、房屋四周护坡、挡土墙是否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3、房屋周围建筑垃圾是否清场完毕;
14、房屋四周道路、路灯、化粪池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5、雷区房屋是否有防雷装置(非雷区可不要求)。
五、遵循竣工验收原则
移民安置房屋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循验收原则,不得草率应付,敷衍塞责。
(一)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二) 竣工验收原则上以一个安置点(大的安置点可按施工标段划分)为验收单元。正式竣工验收时必须抽查一定数量的房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验收职责,不得简化验收程序,不得遗漏验收内容。
(三) 移民安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以安置点或施工标段为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向移民住户提供《分栋验收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立移民安置房屋竣工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验收后同步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确保资料及时、真实、齐全。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详见附页,各地可结合安置点的实际情况增加必要内容。
六、加强竣工验收督查
(一)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发现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返修,监理、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经返修复查通过后再行组织验收,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对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验收督查小组,参照本《通知》制定移民工程验收实施方案,把握验收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验收重点和关键部位,切实把竣工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移民安居乐业。
附:
《移民安置工程质量分栋验收记录表.doc》
《移民安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清单.doc》
《移民安置工程监督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清单.doc》
《移民安置工程监理资料主要内容清单.doc》
《移民安置工程施工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清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移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厅办、厅村镇处,省质安总站,省移民局办公室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