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42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委(局)、园林局,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6月24日四川茂县山体垮塌事件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68号)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夯实各级各行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 落实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我省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破坏性强和动态变化的特点,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重大。近期,省委省政府连续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17〕40号)、《关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7〕9号)、《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68号),要求各地各行业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忧患意识和责任观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作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省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分工,为进一步落实我厅组织、指导、督查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省厅成立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另行发文),指导和督促住建系统各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区、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委(局)牵头,规划、城管、房管、园林等部门成立本级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协同履职,要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把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执纪执法,确保履职尽责,对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规违纪、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全面开展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住建系统各部门应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程、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工作专班,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地质灾害排查整治工作。全省住建系统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全方位拉网式排查,重点是村镇建设、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针对汛期、强降雨期等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隐患,要加大巡查的频度和密度。排查出的隐患点要登记造册,同时与当地国土部门对接,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体系,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预案和管理警示牌等信息。整治工作应针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避险、排险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程度的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
对城市建设和管理涉及的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道路桥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垃圾填埋场、建筑渣土堆场、高边坡、高切坡的重点区域进行地质灾害隐患重点排查,发现危险情况的立即停工、停用。要加强排水管网清疏,特别是施工工地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周边以及常年易淤积管段,打通断头管线,提高现有设施排泄能力;要加强河道清淤,切实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排水畅通;要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重点部位、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地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除涝方案,防止因水涝而导致的地质灾害。
严格落实建筑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认真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落实灾害治理的各项配套措施,及时暂停危险作业,防止深基坑垮塌、边坡崩塌、滑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医院、小区周边、临街的建筑工地,要督促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建筑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各级房管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区和农村住房的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城镇居民区老楼危楼、农村住房和村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隐患,建立危险房屋包含地质灾害隐患、整治台帐信息在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危险房屋的业主和农户要下达通知书,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技术措施,对排查中发现险情的重大隐患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结合开展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着力提高全系统临灾处置的能力,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检验相关防范机制的有效性。要着力提升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面对地质灾害时的识别、自救和互救能力,宣传普及识灾辨灾、临灾避险的知识,特别是向隐患点受威胁居民宣传如何防、怎么躲等基本技能,有针对性的组织实地演练,最大程度减轻人员和财产损失。
三、认真抓好信息报送、应急值守和险情处置
为及时汇总分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为灾(险)情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实施《省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信息月报制度》(见附件),由各地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一级报送有关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之后每月一报,该制度将长期执行。
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处所和值班电话,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各地在接到或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我厅。应急值守的信息报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住建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177号)的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自上而下的随机抽查方式,随时检查应急值守情况,强化工作纪律,防止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的,要及时排除危险,落实监测预警,加强防范措施,对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及时组织撤离现场。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马上开展应急抢险,严防二次灾害或次生灾害的产生。要加强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设备、资金和信息化手段的保障,及时调度和应用专业化队伍。要强化综合协调,紧紧依靠地方军民等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方案,并将本级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职责分工、工作方案、当前贯彻落实情况及隐患信息等,按照《省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信息月报制度》的规定上报。省厅将结合汛期灾害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另行发文)。
附件:省住建系统地质灾害防治信息月报制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7〕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