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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工作

2015-08-2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工作
单位和个人必须于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记者昨日在采访中获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从即日起,我市将在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必须于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为官不为”、执纪问责的重点。

  《通知》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社区(村)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存在违建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写违法建设信息,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并在承诺期限内自行拆除。

  9月20日前,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分别填写《单位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9月30日前,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自查报告的,要督促其限期重新填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必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个人违法建设一律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强制拆除,单位违法建设由市城管局依法强制拆除。

  自查自拆工作将纳入“为官不为”、执纪问责的重点。对在规定期限内如实上报并自行拆除的,一律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不主动自查自拆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逾期不主动自查自拆的单位,一律撤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自查自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党员干部,坚决严肃查处。(周围)

来源:荆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