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7月1日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以水代收”
本网讯 通讯员黄晨阳、陈兴璐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供便民服务。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恩施市将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以水代收”。
据了解,恩施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水代收”征收范围为恩施市城区三办一镇提供垃圾清运服务且与恩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居民户,恩施市环卫处将委托恩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而未与恩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居民户,将仍按照原缴费渠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龙凤镇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时间以龙凤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为准。
根据恩施发改费[2014]5号文规定,恩施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7元/户/月。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吨的住户,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恩施市环卫处将对恩施市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年底一次性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恩施市环卫处负责人介绍,收取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恩施市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和管理等方面。
若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恩施市城管部门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