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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阶段性评定验收及考核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0-08-1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0]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的要求,从2006年开始,各地相继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今年,省厅将对各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阶段性评定验收和考核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验收

  (一)评定验收组织及时间安排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评定验收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评定验收。具体办法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3、省属及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定验收工作,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评定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现场评定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打分,评定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施工现场。

  2、建筑施工企业评定验收合格标准: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和《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鄂建[2007]39号)等规定的标准评定为合格,且其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施工现场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达到60%。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的考核及表彰

  (一)考核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

  2、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评定验收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各市(州)组织对本地区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并筛选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施工企业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在此基础上产生推荐参加省级先进单位、先进施工企业以及示范工地名单,连同考核工作情况于11月上旬报省厅。

  2、省厅将于11月中旬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地推荐拟参加省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施工企业以及示范工地进行核查。

  (三)表彰。12月底,在省厅考核核查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施工企业以及示范工地通报表彰。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验收和考核表彰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定验收工作,市(州)要做好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保证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

  二○一○年八月五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