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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7-08-0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燃安办〔20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夏季高温和汛期期间,历来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频发高发期。近期,吉林和杭州相继发生城镇燃气爆炸事故,为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敲响警钟。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住建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各燃气企业要拓展隐患排查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熟悉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可能突发的燃气事故。天然气企业要加大对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违规行为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加强对燃气管线设施的保护,及时修补损坏、缺失的标识桩(贴);液化气企业要彻底查改气站在设施设备、灌装储存、钢瓶使用、消防器材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做好各自瓶装燃气经营门点的安全工作。
    二、落实预防高温措施
    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保养工作,特别要加强高温时段的巡查,做到高温时段坚持喷淋降温、检查消防器材、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做好雷雨天气安全工作,在保证防雷设施、装置安全有效工作的同时,各燃气企业要做好防静电工作,对场站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施有效运行,对员工进行防静电知识专项教育,切实落实各项防静电措施。
    三、做好入户安全检查
    对燃气用户特别是餐饮等用气大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天然气企业要对用户阀门、管道、仪表等进行检测维修,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对存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停止供气,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液化气企业要重点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无违规使用现象、燃气软管是否出现龟裂老化、软管接口是否用关卡固定等。
    四、做好燃气加臭工作
    为防止和减少因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而造成中毒、爆炸等事故,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强制性条文要求,城镇燃气应当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得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管道、阀门、密封材料等。请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燃气加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直接从上游、石油炼厂采购燃气的供气单位。
各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安全使用意识,普及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相关检查及整改情况由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汇总加盖公章后,于8月10号前报住建厅城建处。

    联 系 人:城建处 周华银 
    联系电话:027-68873156
    传    真:027-68873024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