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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2009-10-1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由该部门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从11月开始施行。根据《办法》,我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办法》规定,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部门如实申报,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内容。各地安监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如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华建筑报)(责任编辑: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