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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发布

2015-07-2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近日,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全文如下: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5、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属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

  6、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7、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须为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未经政府批准的“小产权房”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列。

  第三条 贷款额度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贷款额度:质押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现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期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2、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的,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

  3、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家庭间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只计缴存公积金人员月工资总额。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质押、现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期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第五条 贷款种类

  (一)质押贷款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一年内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装修住房的,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1:1以上比例的贷款,另需提供征信报告。

  (二)现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一年内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装修住房的,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征信报告

  6、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评估报告

  需申请家庭代际间互助的,提供亲属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期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期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购房合同

  5、购房税务发票

  6、征信报告

  需申请家庭代际间互助的,提供亲属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 贷款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资料。

  2、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3、办理抵(质)押手续。申请质押贷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手续;申请现房抵押、期房抵押贷款的,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3、发放贷款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开设还款专户,受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的委托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后管理

  1、贷款偿还。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每月还款额存入还款账户。逾期归还的,另加收罚息。

  2、注销抵押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持管理中心注销抵押登记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3、资料归档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返回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电脑系统,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