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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4-07-2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4〕172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惠农政策,对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危改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使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工作要求等家喻户晓,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主人翁精神,发挥主体作用。
    二、严格工作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认真执行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加强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使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一)坚持“三最”原则,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困难群众的雪中送炭工程,防止将危改资金挪作他用,搞锦上添花的形象工程;不得把应该给困难户的危房改造指标用到非困难户,建人情房、关系房。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要尊重农民意愿,依照“五部曲”程序(即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镇审核、县批准)确定危改对象,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管理,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满意工程。
    (三)坚持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确保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县级住建部门要安排专人专班深入施工现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进行质量验收,为百姓把好关,建设“放心房”、“满意房”。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新建住房选址科学、符合抗震、居住安全。在D级危房改造施工中,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防止改成新的危房。
(四)认真组织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网上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确保及时、完整地录入信息系统,特别是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户主身份、危改照片、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录入要真实准确。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及时处理系统中不真实农户档案信息。要按照“一户一档”健全基础档案,加强信息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信息录入质量。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计监督
    (一)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制定的《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市、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鉴定、拍照建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要通过“一卡通”直接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给农户。
    (二)落实差异化补助办法。要因地制宜,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防止出现平均主义。
    (三)加强审计监管。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制度,县(市、区)住建局每年要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审计监管,以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为主线,入户了解危改户经济状况,查验是否符合享受危改补贴政策条件、房屋建设规格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危改户是否全额领取危房改造补助等。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危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