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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廉租住房工作制度建设目标确定

2006-08-31 08:15:09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建设部在日前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实施办法》明确,城镇廉租住房工作制度建设目标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二是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三是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四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县的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对县()的考核;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区、县的考核;建设部负责对直辖市的考核。考核评分达到90()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80()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考核评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未出台及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及优秀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予以认定。对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督促限期整改。(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