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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2006-11-29 14:47:01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06]20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公安局,武汉市交委,宜昌、襄樊、鄂州市交通局:

20051221,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请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doc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