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下载.rar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基金 管理 细则 通知(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