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06]1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武汉市开发办:
一、按期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报备工作。
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要按照《通知》和《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22号)要求,抓紧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报备工作。尚未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及报备工作的城市,务必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已经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城市,务必在今年11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与实施的质量。
各地要按照《通知》对住房建设规划基本内容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质量。要在住房状况调查初步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对住房建设总量、建设布局、结构比例、建设时序等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各城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要始终坚持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两个70%”的原则,将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用地空间上,落实到具体区域和项目中。
三、健全机制,加强协作。
各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对不按期上报备案、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公布后未予落实的城市,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的住房建设规划,应包含书面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书面资料寄至湖北省建设厅(地址:武汉市中南路14号,邮编:430071),电子文档发送到hbfdcc@263.net。我厅将在“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址:http://www.hbfdc.com.cn)开设湖北住房建设规划专栏,刊载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介绍部分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供各地学习、借鉴。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电[2006]145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