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6]93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鄂政发[2003])、省建设厅《关于对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就位的通知》(鄂建[2005]15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位期限
鉴于本次资质就位工作量较大,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及认证周期较长,企业资质就位期限由原规定的2006年6月30日顺延至2006年12月31日。原轻工部门核发的证照有效期相应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
二、就位资格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我省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含省轻工行办、市行办、中装协核发证书)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资质就位。
(二)原持有丙级及以下《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级以下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上一级别进行资质就位,但不能跨级申报。
(三)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可按行政许可程序直接到省厅办理;对申请行业自律准入的,实施属地化管理。
三、就位标准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就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资质等级标准,不得放宽要求。
(二)业绩认定:对因体制和历史原因形成的原装饰企业业绩验收资料不规范问题,可由市(州)建委(建设局)及其所属主管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四、中介机构资质就位
对持有原轻工部门核发的装饰中介资质(含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等)的企业,符合建设部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可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五、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舆论宣传、政策咨询和工作指导的力度,加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评定及有关执业资格的考核、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快受理和审查工作进度,确保资质就位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二)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和梳理资质就位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资质就位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与省建筑装饰企业资质就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68873087,传真:68873035。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