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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5-05-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部署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要求,现制定印发《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国家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各城市要制定普查方案,认真组织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二)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提升城市管理效能,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等。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三、普查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附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

    (三)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T875-2013)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五)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导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下发)

    (六)相关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

    四、普查工作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5月—6月)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研究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要的最新电子地形图及测量控制点。并依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测绘、地球物理勘查及地理信息系统研发等相应资质的管线探测、系统建设、监理等普查作业单位。

    (二)管线探测阶段(2015年7月—10月)

    1、全面普查前应先进行试验区探测。通过试验区普查成果,规范地下管线普查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地下管线探测单位宜采用内外业一体化作业模式进行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数据整理。

    2、对小区地形图资料变动区域由管线探测单位在探测时进行修补测。对城市主次干道地形图资料不完整区域,在管线探测时进行带状地形测量。

    (三)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建库阶段(2015年7月-10月)

    1、地下管线数据录入建库,地形图修补测及带状地形测量数据入库,新老数据校验对接,数据调试。

    2、建设完成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和验收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四)普查成果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2月)

    1、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审查通过后,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或合同书、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普查成果及信息系统进行检验,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全部数据成果。有条件的城市可委托具有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成果检验。

    2、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及信息系统满足验收要求的,设区城市及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由当地人民政府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县级市由当地人民政府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设区城市、恩施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按一定比例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城市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相关规范,组织好管线普查以及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明确领导,落实专人,合力推进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解决好本次普查经费,对后期动态管理及维护费用予以资金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已经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要对照建城〔2014〕179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资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供坚实基础。尚未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要按照建城〔2014〕179号规定的普查范围、内容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尽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做好普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验收。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及技术服务,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共同做好前期调绘、测绘协助及成果检查与审核工作。

    (三)强化质量监管

    制定统一的技术方案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相关技术依据及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建立普查工作检查验收质量保障制度,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作业安全、成果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合同履行、工程准备、工程进度、探查、测量、数据整理、归档、作业安全和资料保密等及质量评价。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建立动态更新与共享机制

    建立地下管线动态更新机制,加大协调管理,保障资金投入,保证动态更新机制的良性循环,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有效性、现势性。已经建设了数字城市共享平台的城市,应统筹将管线信息系统接入该平台,没有建设数字城市平台的城市,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规范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 

    (五)加强检查督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定期了解各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城市进行专项督导,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实行约谈问责。

    为确保如期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任务,设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林区要将所辖范围内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城,可参照本方案,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