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3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评价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7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7〕264号)等文件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客观评价各地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二、评价方式
1、已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心,武汉、咸宁等城市中心,(含12329热线及短信平台已经迁入省级平台的),应会同委托运营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评价标准(附件1),对开通的渠道、综合管理系统及其功能运行情况等方面逐项自评。
2、自建完成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心,襄阳、荆州等城市中心,按照《通知》要求评价标准(附件1),对开通的渠道、综合管理系统及其功能运行情况等方面逐项自评。
3、正在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心,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同时将实施方案与进度情况书面报我处。
三、有关要求
1、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自评工作组,于10月底完成自评工作,并于11月3日之前将自评工作报告及验收申请(附自评表)报我处。
2、省住建厅将组成综合服务平台验收专家组,于11月底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确认验收。
3、已报自评并初步获通过的中心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住建部抽查准备工作。
联 系 人:杨锦、周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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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