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修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网讯 日前,《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发布施行,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
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2009年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4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已由“宏观调控”向“支持促进”方向调整;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房地产企业普遍资金紧张,少数项目甚至因资金链紧张不能正常建设而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2009年出台的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的房地产发展形势。经过严格调研论证及多方征求意见,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重点监管资金范围由25%至35%调整为10%至30%,取消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额的10%的规定。该调整将减少企业预售资金的沉淀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改进监管方式。取消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限制,以调动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住房消费。
三是优化服务。明确对重点监管范围的资金使用采取核准制,非重点监管范围的资金使用采取备案制。同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审核“提速”,简化企业使用资金手续,缩短企业提取资金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