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完成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重点用能建筑确认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2]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城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建墙[2012]6号),要求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在2012年10月底前,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对中心城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进行全口径统计,并依据能耗统计结果,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能耗水平或单体建筑年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建立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名录,2012年10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在确定的重点用能建筑中,选择50%以上的重点建筑,每年安排不少于25%完成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抓紧完成以上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各地在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时,应首先由住建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产登记信息,确定本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名单和建筑基本信息。然后,组织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依据2011年度的电费、燃气费、自来水费的收取记录,对确定的每栋大型公共建筑填报2011年度电耗(度)、气耗(立方)、水耗(吨),如还消耗煤、油、液化石油气等应由建筑业主填报,并按照各种能源资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进行换算(附件1),确定每栋公共建筑的2011年度综合能耗,再除以该栋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得到该栋建筑单位面积的年综合能耗水平(吨标煤/㎡.年)。
二、确定本地区重点用能建筑名录
将所有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的年综合能耗确定后,按照建筑总能耗除以建筑总面积的方法,算出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的年平均能耗,将高于平均能耗的公共建筑及单体建筑年能耗高于1000吨(含)的公共建筑列为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建筑,并统一制表(附件2),于2012年10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重点用能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年内各地应从确定的重点用能建筑中选择25%的项目,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可组织本地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行,也可委托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或武汉地区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完成。对单位面积能耗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低于本地区公共建筑平均能耗20%以上)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审计结果及意见应在公示前书面告知被审计建筑的业主。各地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统一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各种能源资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重点用能建筑名录.doc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各种能源资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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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能源名称 |
折标准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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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当量值) |
0.1229kgce/(k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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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气田天然气 |
1.2143 kgce/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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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炼厂干气 |
1.5714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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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通原煤 |
0.7143 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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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油 |
1.4714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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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油 |
1.4714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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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柴油 |
1.4571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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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液化石油气 |
1.7143kgce/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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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水 |
0.0857kgc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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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软水 |
0.4857kgce/t |
注:折标准煤系数见《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