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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加快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2017-12-2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十堰加快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本网讯 近日,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实施细则》,标志着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据市房管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为建设以诚信守法、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房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使用、附则六章共二十六项条款。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信用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年度信用记分情况,从诚实守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中选择“红黑名单”企业,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配套制订对列入“红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制度措施。

  《实施细则》主要对十堰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的征集与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要求,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职能单位、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参与房地产信用信息征集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征集单位”)应当向信用管理部门(含:信用办、开发办、物业办、市场科、监察大队、信访中心等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信用信息:(一)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批或者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二)对从业人员颁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三)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表彰、评优评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业绩信息;(四)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含纠纷处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警示信息;(五)认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业规范、标准、公约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行为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警示信息;(六)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含行政强制、通报等)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警示信息。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十堰市房地产行业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起到制度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