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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半年全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部分地区安全督查情况通报

2012-08-0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2]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 6月25日起,我厅组织督查组对十堰、孝感、荆州、咸宁、武汉及其所辖部分县、市、区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对全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了清理。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1-6月份全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今年1-6月份,全省共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5起,死亡7人,其中襄阳2起,荆州、恩施、孝感各1起。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37.5%和30%,8家事故单位和5名责任人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具体事故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民主街229号福岑馨居商住1#楼工地,物料提升机天杠意外下滑,造成两名工人高处坠落死亡。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北湘荆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湘荆集团,劳务分包为荆州市湘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郭军。
    (二)2012年5月13日,恩施州恩施市金桂大道万福国际商贸城北区酒店、办公楼工程工地,一名工人在下班时不慎从负一层楼梯休息平台滑倒,跌至负二层电梯井底,经抢救无效死亡。工程建设单位为恩施州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恩施州兴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黄建。
    (三)2012年5月21日,孝感市大悟县城北小学教学楼工地,施工人员违规乘坐物料提升机,在下降过程中物料提升机倾斜,致使2人从吊篮掉下,抢救无效死亡。工程建设单位为大悟县城北小学,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宗亚文。
    (四)2012年6月21日,襄阳市城馨嘉园商住楼项目工地,在吊装模板过程中,由于模板未按规定捆绑,致使模板从高空坠落,砸到一名钢筋工头部致其死亡。建设单位为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张光忠。
    (五)2012年6月26日,襄阳市襄州区民发世界城二期工地,由于塔吊超重吊装导致钢丝绳断裂,塔身失稳倒塌致使司机坠落死亡。建设单位为襄阳民发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海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王猛军。
    以上事故,违章使用建筑起重设备直接造成4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57.1%,安拆建筑起重起重设备不当造成2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28.6%。从分析可以看出,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上升,各地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遏制这一类事故上升势头。
    二、全省检查基本情况
    (一)各地检查及省厅督查的基本情况
    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开展了本地在建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检查活动,共检查工程5128项次,查处隐患13608起,下达限期整改1268份,下达停工整改207份,实施行政处罚23起,有力地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 
    6月25日起,省厅督查组抽查了5个地区的26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地铁项目及跨江大桥各1个。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方案制定、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制度的执行、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等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和脚手架、安全防护以及建筑消防等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仍紧抓不懈,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和考核工作已经开始推行,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所增强,安全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加大。但是,在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均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进行了意见交流和反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 份,处罚建议书1份,责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省厅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和处罚建议书附后)。
    (二)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企业安全管理缺失。省级督查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力、失当的情况仍然严重。建设单位没能尽到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停留在文字要求上,背离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和客观规律,过分注重工程进度和成本,对项目安全管理的组织以及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不闻不问。监理单位没能发挥安全监理作用,不能代表建设单位有效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缺乏准确判定现场安全隐患、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完全依赖于项目,根本不履行对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检查中难以找到企业对项目检查留下的痕迹,企业对项目制定的方案、措施等盲目签批的现象十分严重。
    2、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松散,总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安全协议为一纸空文,劳务队伍没有合法资质,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混乱,违章施工作业的较多。二是很多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未将专业承包队伍、劳务队伍纳入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全面覆盖。三是部分工程项目部没有按照有关规章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些项目的安全机构的监管范围没有覆盖全项目全过程。四是证照过期情况较多,一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没有按时延期,特别是建筑起重司索吊装、脚手架搭设等专业的人员证件过期现象尤为严重。
    3、安全专项方案不能有效指导施工。一方面,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流于形式,没有根据分部分项的实际情况编制,没有对计算软件测算的数据进行分析核算,方案中依据不明、数据不清、计算不当、盲目审批的情况极为普遍。如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荆州市益海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脚手架施工方案,甚至连整个架体的长度、高度都未在方案中予以说明。另一方面,方案未进行必要的交底和验收,施工人员没有完全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操作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现场实际施工状况往往与安全专项方案的内容大相径庭。如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山科研综合楼项目,脚手架搭设没有按照专项方案实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也未严格监控,致使脚手架体外架悬空,没有支撑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模板支架的搭设存在隐患。如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天佑医院住院大楼的搭设质量低劣,支撑传力路径不直接,架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脚手架连墙件不足。如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陵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由于架体连墙件缺失已造成架体变形。三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不完整,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缺少各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四是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预留洞口和钢平台、进料平台的两侧防护不够严密,施工通道距离不够,不能很好的保护现场施工人员。五是消防存在隐患。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设施数量不足,施工用电及易燃易爆品、易燃建筑材料没有进行有效的防护。
    5、层级监管和层级指导不够得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管和指导力度不够,对县(市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文件要求多、督促落实少,检查现场多、实施处罚少,指出问题多、协助解决少,市与县(市区)的安全管理缺乏统筹和协调。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行多局限于市城区,缺少对县(市区)的有效技术指导,县(市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较慢。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检查、考核和指导,因地制宜地制订地方安全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根治地区性的安全生产痼疾,逐步缩小市、县间安全生产水平差异。要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技术更新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化对施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要合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着力整治击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问题,严厉打击拖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有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凸显监督执法的威慑力。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安全履责行为的监管,对履责差、水平低、管理弱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上给予严厉处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研究探索监理人员安全考试合格上岗制度。
    (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按照鄂建 【2012】34号文件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时持续推进以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快提高专项方案的编制水准步伐,针对薄弱环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水平。
    (四) 努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各地要分层次分对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加紧提高人员素质。首先是要抓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确保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其次是要抓好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督促企业不断强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技能。
    (五)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查有无漏报、瞒报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要依法从严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对非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对责任事故的处理均要有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各地在开展常规安全监督检查的同时,适时将监管重点移向企业检查制度是否落实、专项方案是否有效等企业行为监管。要严厉打击故意拆卸设备限位器、防护设施、冒险违规作业等故意违章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附件:1、限期整改通知书、执法建议书.doc

      2、受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