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更应侧重相关立法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14年要做好房地产税相关立法工作。这意味着以“房产税试点征收扩围”为主要内容的房产税改革工作被暂停,改革重点将过渡到税制系统改革的顶层设计阶段。
开始于2011年的房产税试点工作之所以被暂停,首要的原因就是难以佐证其在法理上的正当性。国有土地出让的仅仅是70年的使用权,而非转让所有权,本质上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者征收的。既然业主都不拥有产权,何来缴纳房产税一说?另外,国有土地出让是城市政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融资手段,土地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政府免费提供未来70年公共服务的贴现值。若继续征收财产税有双重征税、重复征收的嫌疑,也难以在老百姓层面获得认可。
对于征收房产税的功能也存在较大的争论,是想通过增加购房者持有住房的成本,对冲房价上涨收益,从而减少住房投资投机需求?还是想给地方政府开辟一个稳定的税源,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向税收型财政过渡?有关主导部门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一定争议。事实上,税收本身既具有调节功能,也具有政府收入功能。在没有厘清这些基本动机的情况下,冒然扩大试点增收的范围,仅有急功近利、平抑民怨的短期效果。
从上海、重庆等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来看,三年来的房产税征收实践,并没有为抑制房价上涨做出任何实质性贡献。目前大城市往往是住房供需矛盾最为突出的城市,征收房产税事实上增加了购房者的成本,变相提高了房价,而不是降低房价。因此,不管从控制房价,还是从开辟地方稳定税源来看,既有的房产税试点工作都非常不理想。
房地产税制设计涉及到我国城市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与城镇化、城市公共服务密切相关。人口大规模向城市集聚,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由于不具备居民普遍拥有不动产的初始条件,金融市场和民间信用也不发达,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规模巨大,工商税收在提供“吃饭财政”后,无力提供更大规模的资金。于是,城市政府只能利用政府信用,通过出让国有土地筹集资金来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所以购房者高价支付住房就享有了分享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而增值的住房资产收益的权利。
目前,我国不具备扩大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基础,不仅在法理上难以获得支持,而且也无法像国有土地出让一样能够提供如此大规模的、足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体量。但随着城镇化从快速推进到稳定的过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已经完善,城市人口增速逐步趋稳,对于公共服务的新增需求减少了,城市政府对于土地的依赖也就降低了。同时,城市居民在城镇化中逐步成为了住房资产的拥有者,这就为城市政府从土地财政依赖向税收型财政依赖的转型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目前,一方面,城市公共服务净增的需求减少,对土地财政依赖度降低了;另一方面,土地财政也到了需要改善、解决现有问题的时候。同时,经济增长也进入中高速阶段,过去的民生支持发展要向发展保障民生转变,传统财政收入将减少,也应为开辟地方政府收入的新来源制定预案,即税收型财政的顶层设计。
税收型财政的顶层设计首先要进行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各类不动产的规模、当前产权形式、不动产到期的时间节点分布、种类、价值、税率设计等;其次要进行现有存量永久产权的不动产房产税征收试点;再其次要进行过渡阶段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如缩短出让年期;最后还要对成熟型城市实施房产税取代土地财政试点;除此之外,还要对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这是个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预先统筹好才便于开展。(李宇嘉)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