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17〕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农办(农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建村〔2016〕2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中要积极做好示范村推荐申报工作。示范村创建对象为行政村,原则上为在原地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37个贫困县申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党委
农村工作综合、财政(农村综改)、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照示范村创建要求,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党委农村工作综合、财政(农村综改)、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将组织评审,逐村开展现场核查,并择优将推荐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引导,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总结各地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并宣传推广。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7〕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