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答记者问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3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正式调整。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城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文峰。
一、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关系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是衡量一个城市污水治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污水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前提。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贯通之后的襄阳水情,尤其是我市鱼梁洲、余家湖、隆中等污水处理设施陆续建成,现行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还贷资金需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综合上述条件,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势在必行。
二、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怎样?
答:近年来,随着建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区目前已建成污水处理厂3座,处理规模共计42.5万吨/日,建成污水截污干管123.1公里,自2008年首座污水处理厂投运以来,共处理污水8.5亿吨,实现COD消减14.3万吨,每年COD消减量占我市消减总量的70%以上,为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如何征收?
答:市区的污水处理费采取以下办法征收:(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建委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对代征情况实施监督。(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使用省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我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使用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最低标准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含特种行业用水)1.40元/立方米。城市低保户、城市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按0.8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能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按照全省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我市这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基本上达到了全省节能减排的要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可以缓解污水处理企业经营亏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筹措资金偿还一期工程贷款,加快二期工程建设步伐,有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七、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提高,对居民和工商业都将产生影响,你们是如何看待的?
答:“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支付治理环境的费用也是任何一个有责任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义务。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肯定将对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但是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可适度减少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提高水的循环使用率;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节约用水,降低行政费用;可促进企业减少抽取地下水,使用循环水,并通过加快工艺设备技改技革、节能降耗消化一部分费用,影响不是很大。至于对城镇居民而言,按照三口之家每月用水一般在17吨左右,本次调价后每人月生活支出仅新增2.55元左右,全年新增30.60元左右,对绝大多数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来源:襄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