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市州自查、省级评定和申请部级审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2]16号
各市城管局,荆州市、十堰市、随州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3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首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级评定工作。为做好市州自查、省级评定和申请部级审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对2008年11月(国家第2次审查)以后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参加考评项目详见附件一),均列入本次等级评定申请部级审查范围。2006年8月(国家第1次审查)以后建成、投运并通过省级无害化等级评定或2011年期间建成投运未经省级无害化等级评定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国家考核标准调整、评定结果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备案、并准备其抽查,均应参加此次市州自查、省级评定(参加考评项目详见附件二)。
二、评定等级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
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技术规范》进行评价(考评指标及表格详见附件三)。
该项评定实行百分制(M),共分四个等级。其中“工程建设”分项(8个子项)评价占55分,“运行管理”分项(14个子项)评价占45分。22个子项评价总分值M≥85分为Ⅰ级填埋场(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70分≤M<85分为Ⅱ级填埋场(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60分≤M<70分为Ⅲ级填埋场(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M<60为Ⅳ级填埋场(简易填埋,污染环境)。
(二)生活垃圾焚烧厂
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考评指标及表格详见附件四)。
该项评定实行双百分制,其中焚烧厂建设总分100分(Mj)、权重系数占0.4(fj);运行管理总分100分(My)、权重系数占0.6(fy)。
评价总分M(100分)= Mj×fj+My×fy。共分五级,具体按下表所列分值确定等级。
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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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划分 |
综合评价 分值要求 |
关键分项最小分值要求 | |||
|
1-2分项 |
1-4分项 |
2-2分项 |
2-3分项 | ||
|
AAA级 |
M>95 |
30 |
37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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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 |
90<M≤95 |
30 |
36 |
30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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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
85<M≤90 |
27 |
34 |
28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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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75<M≤85 |
26 |
30 |
27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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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M≤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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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A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较高水平。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B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可计入无害化处理率,但尚需改善提高。C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
注意:《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明确,如果任一焚烧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小于6500h,则该焚烧厂不予评价。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城市自查、省级评定和申请部级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自查阶段(时间:填埋场2012年3月前完成、焚烧厂2012年5月前完成)。由各市(州)城管(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市(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开展自查并督促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将确认达到标准(填埋场总得分M≥70分,焚烧厂总得分M>75分、关键分项高于最小分值要求)的评定系列资料上报我厅城市管理处。
(二)省级评定阶段(时间: 填埋场2012年4月前完成、焚烧厂2012年6月前完成)。省厅城市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个市(州)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室内审核和实地检查(已通过省级评定的随机实地抽查、未通过省级评定的逐个实地检查)。符合申请部级审查标准的24座设市城市填埋场、焚烧厂以及需提交备案材料的18座县城填埋场,由我厅汇总后统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三)部级审查阶段(时间: 填埋场2012年5月前、焚烧厂2012年下半年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成专家组,对各省申报的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进行现场审核评定,对县城填埋场进行抽查。
四、申报资料
市(州)自查相关表格可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或“城市管理—城市环卫暨垃圾无害化处理””栏目在本文件附件中下载使用,网址www.hbzfhcxjst.gov.cn。
(一)填埋场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表1);
2.《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统计表》(表2);
3.《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和认定报告》(表3);
4.垃圾填埋场图片资料[体现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一整套图片:1)填埋场入口全景;2)地磅房全景;3)填埋区全景;4)截洪沟;5)场底、侧面防渗膜和土工布;6)渗沥液导排管;7)渗沥液调节池全景;8)渗沥液处理设施外部全景;9)渗沥液处理设施内部主要设备;10)填埋气体收集管或井;11)填埋气体利用设施外部全景;12)填埋气体利用设施内部主要设备;13)监测井;14)填埋作业—填埋单元;15)填埋作业—垃圾倾倒;16)填埋作业—摊铺压实;17)填埋作业—覆盖;18)填埋作业—终场覆盖、植被恢复(如有即拍);19)填埋作业—防飞散网;20)主要规章制度;21)主要资料封面]。
图片文件保存名称由以下几部门组成:
填埋场名称_图片名称_顺序数_拍摄时间,各部分之间用下划线(_)联接。 如:××市×××填埋场_填埋气体利用设施_发电机组_2_2012.3.22
5.市(州)城管(住建)部门自查情况报告。
(二)焚烧厂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表》(表1);
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定内容统计表》,包括二噁英类排放检测表(表2-1),垃圾处理统计表(表2-2),焚烧厂炉渣、飞灰统计表(表2-3),空气污染排放定期检测项目(表2-4),焚烧厂渗沥液排放统计(表2-5);
3.《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表》(表3)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表》(表4)
4.《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检查评定报告》(表5);
5.垃圾焚烧厂图片资料(体现垃圾焚烧厂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一整套图片——参照填埋场所列内容拍摄、报送);
6.城市城管(住建)部门自查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步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将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安排专人按照任务、标准和时间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
(二)对照标准及时抓好整改。我省2011年之前建成投运的市(县)垃圾填埋场绝大多数已通过省级无害化等级评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查漏补缺,自查未达要求的应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要针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迅速抓好整改,尽快提高其无害化处理水平。我省建成投运的5座焚烧厂(其中武汉2座、黄石1座、襄阳1座、荆州1座),属于初次参评,各城市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实施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运营单位迅速整改。凡未通过国家专家组审 (抽)查的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我厅将核减该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城市自查、省级评定和部级审查时,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把考核标准。
(四)按时报送自查有关材料。参评的填埋场请于2012年4月3日前、焚烧厂请于2012年6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厅城市管理处。同时在网上更新完善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相关业务咨询,可与省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专班刘婷联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新俭,电话:027-68873165;武晶晶,电话/传真:027-68873488,电子邮箱:252571397@qq.com;刘婷,电话/传真:027-68873324;电子邮箱:68351805@qq.com.
附件:1.全省参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名单;
2.全省参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名单;
3.《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表1)
4.《生活垃圾填埋场评定专家打分表》(表2)
5.《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评定报告》(表3)
6.《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表》(表1);
7.《二噁英类排放检测表》(表2-1),
8.《垃圾处理统计表》(表2-2),
9.《焚烧厂炉渣、飞灰统计表》(表2-3)
10.《空气污染排放定期检测项目》(表2-4);
11.《焚烧厂渗沥液排放统计》(表2-5);
12.《焚烧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表》(表3)
13.《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表》(表4)
14.《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检查评定报告》(表5);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