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鄂老办发〔2016〕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老龄办、民政局、住建委、房管局:
自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创建和实践活动,有10个社区获评我省首批“老年宜居社区”单位,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为不断优化老年人居住环境、完善为老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发挥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发挥物业主体优势,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共建适老宜居环境,共营尊老敬老氛围,让居住区的老人出行便利安全,生活服务周到,文娱活动充实,代际和谐共融。
(二)总体目标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在“十三五”期间,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新建、改建、插建和扩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老年宜居社区。
二、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承受能力,高标准规划,低水平起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齐抓共建原则。老龄部门要积极牵头,主动作为,民政、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群体广泛参与,把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到创建工作始终。
——坚持创制创新原则。要勇于探索,善于创新,探索规律,及时总结经验,使创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持续性。
重点把握:突出环境建设,使社区更优美;突出无障碍建设,让老年人居住和出行更加便利安全;突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舒适便捷;突出养老服务功能完善,满足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让老年人的生活更有质量;突出社会美德建设,大力弘扬孝文化,促进邻里和谐、代际共融,让老年人生活更有尊严,有获得感、幸福感。
三、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方法步骤
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在“十三五”期间每2年组织开展1次创建考评活动,由市、州、直管市老龄、民政、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方式:
(一)选定创建单位。由市州老龄、民政、住建部门研究在所属县(市、区)选择条件较好的社区,与社区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开发企业协商同意后,作为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可以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社区,也可以是社区中的居民小区,具有比较规范的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
(二)制定创建方案。创建单位确定后,以市州为单位成立由市州、相关县(市、区)老龄、民政、住建部门和创建社区负责同志参如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方案要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兼顾、俭朴务实原则,重点突出组织、制度、环境建设,做到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便于操怍。
(三)精心组织实施。老年宜居社区创建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极抓好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各类公共服务特别是物业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为老服务功能;健全社区老年群众组织,突出空巢、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广泛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扎实开展尊老敬老宣传教育,营造关心、扶助、尊重老年人的人文环境。
(四)认真评估申报。请各市州于9月底前对创建单位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申报“老年宜居示范社区”,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将于10月份组织力各地申报社区进行综合评估,合格单位(达标单位)于年底前予以授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措施和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改善居家养老环境、营造文明友善社会风尚、提升社区综合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更加深入广泛开展,让社区成为广大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温馨港湾。
(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老龄、民政、住建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协调争取文化、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支持,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优先照顾,共同抓好试点工作。要以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小区开发企业为创建主体,发挥其服务管理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业主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三)及时总结,搞好宣传。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上报省老龄办。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成果,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
省老龄办 省民政厅 省住建厅
201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