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0]151号
武汉、宜昌、襄樊、十堰、荆门、随州、咸宁市住建委、园林局、城管局: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744号)文件要求,我厅将对全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绩效评估、标志标牌设置及形象宣传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见住建部建办城函[2010]744号文件)
二、检查方式
请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按通知要求组织自查,提交自查报告。省厅专家组在各景区自查基础上,采取一听(听自查情况介绍)、二看(踏看景区、景点和施工项目现场)、三查(查阅规划和建设项目批文)的方法对各景区进行考察评估。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本月18日至24日。第一组依次检查东湖、九宫山、陆水湖、三峡(宜昌)等风景名胜区;第二组依次检查武当山、隆中、随州大洪山、钟祥大洪山、景山大洪山等风景名胜区。
四、检查要求
1、请各有关市住建委、园林局、城管局认真督促各景区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2、各景区负责检查组食宿接待。
3、检查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
联系人:张 兴 027-68873082
附件:1、《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doc(建办城函[2010]744号)
2、专家组名单.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