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亟须立法
城市空间是城市发展的战略性空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市建设中,催生了大量规模化地下空间工程项目,而我国关于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民事基础立法项上基本为空白,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不利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因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城市地下空间法》,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陈华元指出,地下空间权属关系不明确阻碍了地下空间的进一步利用和发展。目前,城市地下建筑物的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比如开发商对土地利用深度允许开发多深、如何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等这些问题,导致地下空间作为一种资产无法进行转让、抵押,也无法通过登记来彰显其权利,使得投资人认为他们的权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开发、购买地下空间的积极性,阻碍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程。
此外,陈华元认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也限制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当前,涉及地下空间管理的部门包括各地建设、规划等部门,涉及多方利益和要求,各相关部门还未建立起统一协调、合作管理的机制,缺乏信息共享、协调发展的格局,有时甚至会产生矛盾。至今为止,很难有一个部门能够较为确切地统计出可供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数量。这一现象导致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还停留在单一、浅层次阶段,不少地下室因工程质量较差、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在利用上受到限制;已经建成的地下空间难以连成一体发挥系统作用。
因此,陈华元认为,构建一套科学的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和规范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解决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地关系的尖锐矛盾、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专门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
陈华元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权利体系,明确地下空间利用中的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的租赁、借贷等权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设施配备、日常管理、投资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解决地下空间利用中出现的各类争议、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已有的地上建筑物与后建的地下空间建筑物之间的冲突;以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优先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设立我国地下空间利用冲突的解决规则。他同时指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非常慎重,以免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陈华元还建议,应构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激励机制:地下空间的建设,特别是民防工程的建设耗资巨大、维护保养任务繁重、成本回收周期长,地下空间设施的营运成本一般高于地上同类项目的运营成本,且大多为公用事业或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构建激励机制,可以提高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综合效率,拓展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新空间。(王庆)
来源: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