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84号
各市、州,县建委(局)、房管局:
2014年4月4日,浙江宁波奉化市一幢居民住宅楼发生部分坍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通知》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城市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四)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 查。
三、检查要求
(一)制定排查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排查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老楼危楼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全面开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城市老楼危楼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各方责任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报。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把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同时,要将检查情况、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督促整改到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迅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都要跟踪监管,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监管机制。通过本次排查,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修订完善本地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
(五)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在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发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省厅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督查和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市州房产管理部门于4月24日前,将本地区排查工作方案上报省厅;6月20日前汇总本级和各县市情况,将本地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及汇总表(见附件)上报我厅。
联系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鲁宁
电 话(传真):027-68873048
电子邮件:1076920953@qq.com
附件:1、城市老楼危楼排查情况汇总表.xls
2、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排查情况汇总表.xls
3、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汇总表.xls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